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瑞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951号 原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28977937),住***。 法定代表人:白洪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妤,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瑞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374387A),住***。 法定代表人:叶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瑞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晶晶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何懿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