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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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名城汇邻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绿迅(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90000元。 二、被告苏州名城汇邻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迅(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5倍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4元,减半收取3192元,由原告绿迅(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82元,被告苏州名城汇邻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迅(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