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
郑州市华之俊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市华之俊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具体计付办法:一、支付截止到2019年11月21日按照贷款利率8.4‰计付的利息104160元,二、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逾期罚息月利率12.6‰标准计付的利息);

二、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对被告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郑州市华之俊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就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房产具体如下: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3元,由被告郑州市华之俊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东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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