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攀枝花天硕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天硕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822元和赔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至全部货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攀枝花天硕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