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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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兴义市人民医院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因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部分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31450.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35元,原告***自行承担15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