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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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4民初30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支付各项损失8823.07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支付垫付的费用5289.77元;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支付各项损失11876.93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负担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160元、***负担70元、***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