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分公司
沈阳远大盛达透平压缩机有限公司
隆德电气(沈阳)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处1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处17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隆德电器(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支付331475.58元货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4元,由上诉人隆德电器(沈阳)有限公司负担11544元,由被上诉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1000元。保全费1974元由上诉人隆德电器(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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