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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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今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 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示范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破产清算 |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8378472.23元(截止至2019年3月12日),合计108378472.23元,并按照(0525)晋银固借字(2015)第00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在120000000元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在220000000元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被告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的位于绛县安峪镇安峪村的项目厂区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绛国用(2014)第G26214083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20000000元内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692元,由被告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