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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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522744.43元[强险内:55000元+4631.94×70%=58242.36元商业险内:1000000÷(632338.64+549110.92)×549110.92元=464777.29元]; 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364195.54元(强险内:110000元+4631.94×30%=111389.58元商业险内:235333.25元); 三、***、高某、***、王某在王庆福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25300.09元[(549110.92元-464777.29元)×30%=25300.0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2元,减半收取6841元,由***、高某、***、王某共同负担1895元,***、***、***、***负担4875元(含4350元协议约定),***负担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