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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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85民初4199号 原告:滕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萍。 被告:张仁杰。 被告***。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冯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晓燕。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滕秀兰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仁杰、栾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江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12月23日17时15分许,滕秀兰骑二轮电动车沿高密永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菲达名都东侧处时,与前方张仁杰顺向停放的鲁G×××××号(临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及物品损坏。经过高密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滕秀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仁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明被告驾驶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投保属实。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根据事故责任及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费用不在承保范围内,不予承担。 被告张仁杰、栾雪在庭前证据交换时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中无免责事由,无垫付款,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法理赔,认同保险公司理赔意见。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滕秀兰与被告张仁杰、栾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11638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一次性赔付820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被告张仁杰、栾雪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付款方式:被告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于2019年9月28日前将理赔款82000元汇入滕秀兰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开户的62×××70账号内; 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江波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真 书记员 孙晓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