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中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联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双泉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联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2334.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以315717.83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6616.73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5元,减半收取3497.5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双泉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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