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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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191.82元; 二、被告潜江市楚道交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712.80元(已支付8000元,还应赔偿5712.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计1429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3929元,由原告***负担1965元,被告潜江市楚道交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