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调解书 (2019)赣02行初6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金,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何家桥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部,住***。 负责人陈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光,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义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琦,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诉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珠山区政府)、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何家桥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部(以下简称何家桥路项目部)、第三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第三人胡新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子金,被告珠山区政府及何家桥路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陈修光,第三人中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燕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胡新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其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珠山区政府及第三人胡新生的起诉,本院以(2019)赣02行初63号行政裁定准予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原告承租第三人胡新生位于本市珠山区黄泥头新村一栋五层房屋的第二层和第四层,租期约定为五年。2016年10月28日,被告珠山区政府作出珠府发[2016]30号《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何家桥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第三人胡新生获得征收补偿款后,被告何家桥项目部及第三人中云公司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将原告所有的数控义齿加工机器等物品损坏。因赔偿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被告何家桥路项目部及第三人中云公司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各方当事人确认为人民币8万元。被告何家桥项目部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万元,第三人中云公司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万元(支付方式为转账,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昌河支行,银行账号:62×××23);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锋 审判员 陈华明 审判员 方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龚罡 书记员赵红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