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市益佰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必超鞋服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HT20171225CG0089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次日立即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1,819.8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

三、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必超鞋服店抵押的上汽集团.荣威i62017款20T自动旗舰版小型轿车(发动机号:4LSH7060206,车架号:LSJW56U61HG179812)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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