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 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衢州永达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衢州永达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9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12月22日为130730.57元,2019年12月22日之后所产生的欠息按利率7.83%计算); 二、被告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衢州永达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16元,减半收取382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208元,由被告衢州永达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盘锦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