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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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车辆停运损失(误工费)3826.5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3元,被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