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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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36929.89元,合计956929.89元,已支付10000元,尚需支付946929.8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262元,已支付69410.26元。 上述一、二两项经折算,实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884781.63元;支付被告***62148.26,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70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负担6324元。重新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