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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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177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二、维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嵊州市异域风情宾馆就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每年89.84万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在扣减已支付的138万元后对剩余部分,与***共同向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款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152元,由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15元,***负担694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152元,由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15元,由***负担58671元,由嵊州市异域风情宾馆负担8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