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5民初40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楼4层14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172773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郸城县宁平镇竹园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郸城县宁平镇竹园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625005924720C。 法定代表人:崔公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郸城县钱店镇胡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郸城县钱店镇胡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625005923875F。 法定代表人:胡乐鑫,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等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文利 审判员段铭 审判员张晓伟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新愿 |
| 裁判日期 | 2020-0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