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5民初40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楼4层14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172773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郸城县宁平镇竹园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郸城县宁平镇竹园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625005924720C。

法定代表人:崔公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郸城县钱店镇胡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郸城县钱店镇胡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625005923875F。

法定代表人:胡乐鑫,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等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文利

审判员段铭

审判员张晓伟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新愿

裁判日期 2020-02-29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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