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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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龙城商贸有限公司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鑫菇源菌业有限公司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鑫菇源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其中3500000元的借款,从2016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1000000元的借款,从2016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的位于黄泛区农场绿原区交通路南侧房地产(房屋权产证号:房权证周泛房字第××号)及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泛国用2013第03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对讼争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等项下所产生的债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河南鑫菇源菌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鑫菇源菌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97元,由被告河南鑫菇源菌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