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124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无效,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编号为YC-20160616-001的《采购合同》;

三、限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质保金229700元;

四、驳回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52元,由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2元,由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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