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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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初5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初5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