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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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绿洲农产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90元,共计10,871元,由吉林市绿洲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4374元,由***、***共同负担6497元;鉴定费5000元,由吉林市绿洲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