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1673962.50元及从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3235.86元;从2019年7月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7.5%计付。

二、驳回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62元,由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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