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隆祥畜牧业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被告松原市隆祥畜牧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变更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8,273,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714元,由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714元,由松原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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