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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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仙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成资源环保有限公司、***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关于上海仙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天成资源环保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于2018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天成资源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仙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 三、被告上海天成资源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仙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进行计算); 四、被告上海天成资源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仙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919,72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5%进行计算); 五、被告上海天成资源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仙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仙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成环保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9,115元,由原告上海仙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16.50元,被告上海天成资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147,198.5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