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 慧桥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慧桥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PURCHASEORDER》,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慧桥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54,887元; 三、被告慧桥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四、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慧桥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返还下列实物,包括:1756-A4四套、1756-DHRIO四套、1756-EN2T四套、1756-L71四套、1756-PA75四套、1771-ASB九套、2711P-K15C4A8四套; 五、驳回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慧桥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2元,由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520元,由被告慧桥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