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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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透支本金149304.9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均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均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9元,减半收取计1864.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