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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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汽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吉A×××××号所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128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履行上述赔付义务后,被告***不再履行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