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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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沈阳乾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金158,000元、租金保证金15,800元,并赔偿实际损失493,695元及可得利益损失669,760元,合计1,337,255元;

四、驳回沈阳乾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348元,由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03元,由沈阳乾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7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2元,由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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