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章向阳、***婷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526832.26元,并支付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罚息计29394.20元和2019年10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章向阳、***婷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70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就被告章向阳、***婷所有的位于位于位于诸暨市产【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号为浙(2016)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537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号为诸房预商字第××号、诸房预商字第××号】房产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章向阳、***婷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诸暨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章向阳、***婷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33元,依法减半收取4716.5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336.50元,由被告章向阳、***婷、诸暨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