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鼎德京源售电有限公司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鼎德京源售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的电费损失1292320.63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1元,由原告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9元,由被告河南鼎德京源售电有限公司负担16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