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7-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
鸡东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伙食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283063.25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应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7.00元,减半收取计3393.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767.00元,被告***承担2626.00元;鉴定费8320.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910.00元,被告***承担441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发布日期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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