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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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中能兴宜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税费共计1124411.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5月11日起,以106441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被告宜昌市昌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长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0元,减半收取7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中能兴宜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昌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湖北中能兴宜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昌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