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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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瑞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HT0***0411001)项下所欠借款本金9,594,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5月30日,应付利息564,180.50元、应付罚息115,463.80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应付罚息,按9,594,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湖北瑞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20***1)项下所欠借款本金9,266,641.83元及利息、罚息(分段计算,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12月11日止应付利息:按9,266,641.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53%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应付罚息为:按9,266,641.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795%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湖北神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瑞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10,660,000元为限); 四、被告***、***、被告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靓羽皮草有限公司、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神洲欣叶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瑞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以20,660,000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5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9,416元,由被告湖北瑞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靓羽皮草有限公司、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神洲欣叶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神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湖北瑞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金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靓羽皮草有限公司、宜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神洲欣叶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神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