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1323民初7027号 原告:***,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庚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金额(49000元)的60%,即2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17时05分收到手机短信通知,短信内容为原告的磁条银行卡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9000元的消费交易,而原告自己并没有进行相关交易,且银行卡在原告惠东县平山镇的家中。原告立即致电被告方总行营业部咨询相关问题,被告了解情况后让原告先拨打96138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然后带上银行卡及身份证去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证明卡在其本人身上。原告于当天17时30分左右到惠东县黄埠派出所报警,报警后做笔录时原告让其母亲拍照证明该银行卡在惠东平山母亲手中。随后,被告联系省中心申请协助查询该笔交易的具体情况。2018年1月19日,省中心回复了该笔交易的商户名称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海童电子经营部,发送银行:招商银行,受理机构:重庆分行。为了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被告马上通过查询查复向省中心发起查询和调单。2018年1月24日,省中心发回了由收单行招商银行提供的刷卡单据照片,单据上有签名,但难于辨别,且该笔交易为实体商户交易,为有线销售终端POS机,地点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扬路13号2层2FA16。被告方工作人员将刷卡单据图片转发给原告后,原告辨认后称不是其本人的签名。为维护原告的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被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银行卡(卡号62×××50)被盗刷49000元,由被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被盗刷49000元的60%,即29400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调解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以本金294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追究被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任何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8元,免于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原、被告已于2018年11月30日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光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思珍 书记员李玉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