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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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名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迟延返还22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广州市名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返还租金336649元及支付迟延返还336649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6780元,由**负担100元,由广州市名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680元;二审受理费6370元,由**负担100元,由广州市名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2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