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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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乡县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乡天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乡天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已于2019年10月17日解除; 二、被告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宁乡天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8260.3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被告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宁乡天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880元(已计算至2019年8月6日,后段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718260.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9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四、被告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乡天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3000元; 六、被告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乡天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七、驳回原告宁乡天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22元,由原告宁乡天托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322元,由被告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