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鄢陵云霞花木有限公司 鄢陵县海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鄢陵县金艺花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鄢陵云霞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贷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4375%计算,自2017年5月27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15625%计算)。 二、被告鄢陵县金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海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0元,由被告鄢陵云霞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金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海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