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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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损失合计141448.96元及支付***垫付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26.4元,由***负担297.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负担3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