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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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4000000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现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