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环市鸿利达阀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通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温岭市明达铝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环市鸿利达阀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椒江通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加工款92445.17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椒江通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江通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玉环市鸿利达阀业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