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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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介休市发达物贸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利益款3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介休市发达物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