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10月18日的利息15166.67元、罚息1059500元,共计人民币7574666.67元。2019年10月18日之后的罚息,以6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到债务清偿日。

二、被告邯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邯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合同期内利息198249.99元,其有权向被告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22元,减半收取32411元,由被告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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