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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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货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霍州市兴民煤化有限公司退还接取送达费193108.5元; 二、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货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霍州市兴民煤化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7718元; 三、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霍州市兴民煤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42元,减半收取2185.21元,由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货运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