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市投资总公司
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89923.05元(利息和复利以借款本金10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7日为66666.67元;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21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999991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233331.29元;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7月1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9999912.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66666.08元;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6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6999912.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23333.0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4.03元。)

二、驳回原告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12元,由被告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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