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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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误工费15937.92元、护理费12135.58元、残疾赔偿金433875.78元(411309.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566.18元)、财产损失5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471449.28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110500元(医疗费10000元交强险已赔付),余款360949.28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252664.50元,以上保险理赔款合计363164.5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鉴定费8200元、鉴定检查费961元,共计9161元,由被告***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641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负担3358元,由原告***负担82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