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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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南平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直武夷山汇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资本金余款7883623.47元; 二、福建省南平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直武夷山汇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资本金利息共计5048828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39.98元(调解部分已减半收取),由福建省南平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