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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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雁翔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款72,960.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7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计1,084元,由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负担200元、福建雁翔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