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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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泗洪县房地产管理处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1297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按年利率9.6%计算,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按年利率8.526%计算;罚息的计算方式: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按年利率8.526%加收50%罚息计算,以8612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8.526%加收50%罚息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以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贷款期间内各结息日所欠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自各结息日分别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贷款期间内各结息日所欠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789%自各结息日分别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是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贷款期间内各结息日所欠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789%自各结息日分别计算复利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8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